浅谈行政征用补偿规范

点击数:330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gglwl.com

    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剖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点及其法律规范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健全国内行政征用补偿规范的若干建议。

    关键字: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补偿

    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Gao ling|hua

    Abstract: Beginn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in pspute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 I analys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hortcoming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1、 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规范,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讲解。国内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含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类型型,觉得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些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用。现在主要体目前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获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④笔者觉得,上述前三种看法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但各有缺点。第一种看法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事实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质内容来归类。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一同特点,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但他们的区别愈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测的,而行政征收则正反之。另外,上述三种看法中行政征使用方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较窄。行政征用的对象很广泛:包含物,⑤智商成就⑥与劳务。笔者比较同意第四种看法。此看法从本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概念,比较全方位的讲解了其特点。

    2、 行政征用补偿规范

    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规范。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达成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为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之调和”⑦行政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多种,特别牺牲说⑧渐渐占主导地位。该说觉得,国家本来有使人民负担义务的权力,人民有服从国家命令的义务,但若是特定人承受了并不是普通的负担而受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这合乎正义公平的原则。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其立法水平、实行情况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规范的成功与否。国内有的行政征用规范常因补偿内容的不容易实行而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⑨便充分说明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重要程度。

    、行政征用补偿的特点
    1、 政征用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征用行为而引起的。这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这是对为了达成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权利或被限制权利者的损失补偿及利害调整。
    2、 政征用补偿的对象是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只有特别损失才能补偿,而合法权益遭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3、 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物中,使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承担了其他人没承担的义务,遭受了损失,是与“社会义务面前每人平等”的公民原则相违背的。因而,行政主体要承担行政征用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
    世界各国依据我们的实质状况拟定合适我们的行政用补偿规范,从而也形成每个都不一样的原则,有“正当”、“公平” 、“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美国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只包含征用时的用法价值,而且包含被征用财产的最好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备的“开发价值”,体现为一种对于“预期利益”之保护。⑩在国内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合补偿”的规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小于损失利益,这与国内现在的国情密切有关,经济基础还非常薄弱。但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觉得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需要对被剥夺或被限制权利者遭到的特别损失予以尽量补偿。同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用不一样的标准。如,征地建图书馆和建豪华别墅可使用不一样的标准。后者标准可高中一年级些。

    2、 偿直接损失原则,指行政征用补偿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如,因专利权被征用而不可以专有专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因为房子拆迁被安置到离上班地址较远的地方居住,拆迁户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时间和车票成本,这类损失被觉得是间接损失。

    3、 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即行政征用补偿不包含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损失,只补偿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这是由于行政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且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对行政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的行政赔偿。

    4、 补偿实质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只对已发生或以后肯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含以后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

    (三)国内行政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征用规范在国内打造较早,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陕甘宁区域地权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到现在为止,国内还没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规范。笔者觉得,现在国内行政征用补偿的不足之处有:

    1、 政征用无宪法依据。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适合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一致的做法。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能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状况下的有偿征收之“。而国内“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建国后到今天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使用。
    11尽管国内早已打造行政征用补偿规范,但却无宪法依据。

    2、 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国内行政征用补偿规范规定分散在单行的每个法律中,使得补偿标准有非常大差异,且不稳定。如此容易出现每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排斥性,从而风险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非常差。如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非常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权力的无休止行使带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无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还致使无补偿方法的统一规定。以资金补偿为主,其它形式为辅是各国通行的补偿方法。如,法国,除货币补偿外,还出现实物补偿方法(如,为家庭耕作土地被征之家庭成员提供同样条件和设施的土地)国内也有资金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形式。不同范围有不一样的补偿方法,体现了补偿的灵活性的优点。但,对不同范围中相同或相似状况出现不同方法的补偿,或者对不同或相差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法补偿,也是个不可以忽略的问题。

    3、 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混乱。国内无序征用的现象较常见。
    12除土地征用外,大部分征用行为均为无程序控制,或仅有很简单的规定,如《戒严法》规定:“推行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没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13程序的混乱不清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会加重人治色彩,从而权利会被侵犯的机率增加。普通的,行政征用补偿应先由当事人事先经协商达成共识,先补偿,后推行征用行为。

    4、 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方法不健全。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目前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方法以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不少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现在,此情况亟待改变。一是由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不只不利于保护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从而不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由于国内已是WTO成员国,国内需要遵守WTO协议。成员国的立法要设定向司法当局起诉的权利。假如行政机关做出最后裁决后,法院不可以再复议,这显然和WTO的规定相矛盾。

    (四)健全国内新政征用补偿规范的建议

    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国内行政征用补偿规范中的问题做出对应的建议。

    1、 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约。国内宪法应借鉴海外宪政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约,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由于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由于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2、 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在宪法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拟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使用方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如此,把本来每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预防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3、 使行政补偿有序化。来自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其他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其他人遭到不利影响时,需要听取他们建议,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14国内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要紧基本规则。由于国内现在仍没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要紧程序,具体权利的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可以非常不错的被管制。国内应付补偿的拟定过程,补偿的具体实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渠道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约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4、 应把司法救济作为关键的行政征用救济方法。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假如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察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

    作者介绍:高凌华(1976||| ),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学院2031# 高凌华
    邮编: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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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②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③ 刘东生,《行政征用规范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④ 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规范比较剖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⑤ 指土地、房子、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粮食等。
    ⑥ 包含著作权、专利权。
    ⑦ 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转引自刘东生,《行政征用规范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⑧ 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
    ⑨ 董佩林,《试论国内现行的行政征用规范》,《法学平台》2001年第3期
    ⑩ 刘东生,《行政征用规范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1 董佩林,《试论国内现行的行政征用规范》,《法学平台》2001年第3期
    12 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规范比较剖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13 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底1版
    14 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15 程浩,《行政征用规范探析》,《当代法学》2001年底4期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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